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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436號
原 告 陳錦翔
被 告 賴乾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通行權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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