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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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