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3,沙補,59,2014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59號
原 告 余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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