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3,沙訴,1,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葉妙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惠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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