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小,20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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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2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江泰豐
複代理人 林杏蓓
複代理人 胡伯增
被 告 陳里恩
被 告 陳逸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3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88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李恩於99年就讀私立龍德家商,邀同被告陳逸疄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30萬元就學貸款,依約定按就讀期間所實際動用一筆貸款金額計12,888元。

約定借款人於畢業日、休退學日或退伍日滿一年後開始依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攤還本息。

倘不依期攤還本息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應按就學貸款公告利率1.83%加年率1%即2.83%計付遲延利息,及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而被告二人自103年8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2,88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主張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為證。

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被告陳恩里為貸款人、被告陳逸疄為被告陳恩里之連帶保證人,而向原告借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888元,及自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而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00元(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費用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第85條第2項,由被告連帶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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