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小,294,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294號
原 告 王尤阿時
訴訟代理人 王解語
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不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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