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小,365,2015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3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陳憶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新臺幣)│                                      │      │
├────┼───────────────────┼───┤
│59,496元│民國93年3月6日起至民國93年3月19日止   │18.25%│
│59,496元│民國93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20%│
│59,496元│民國104年9月1起至清償日止             │   15%│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