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原 告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 人 陳柏宏律師
柯毅暉
被 告 許輝珍
劉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趙建興律師
複代理 人 林穎欣
石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因該期日遇「梅姬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105年9月27日及同年月28日停止上班上課二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爰裁定前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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