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簡,231,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231號
原 告 丁秀貞
訴訟代理人 普志國
被 告 曾文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就遲延利息部分,更正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起擔任台中市○○路0段000號「心愛琴海」公寓大廈之管理員。

其於97年為賺取佣金,乃向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表示可利用職務之便為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出租房屋。

原告乃將名下12戶套房委託被告出租,詎被告竟基於不法獲利之不良企圖,以自己名義向承租戶誆騙前項房屋為其所有,先後將12戶房屋陸續出租予他人,房屋租金及押金皆遭被告侵占,包括房客所繳付之水電費瓦斯費亦遭其侵占。

97年10月原告乃向警局報案,將被告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偵辦期間,被告表示所有房屋契約書及水電瓦斯費單據皆已遺失,同時請求原告原諒並表示會將所侵占之系爭房屋租金押金及水電瓦斯費約20萬元償還,並請原告向法庭求情,獲法庭輕判。

豈料,日後被告藉故推拒償還欠款,甚至遷移他處。

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不當得利等語,並主張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3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且有被告前科紀錄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所明定。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10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