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簡,256,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56號
反訴原告 陳榮森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葉慧清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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