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簡,319,2015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陳宜廷
被 告 陳晋杰
被 告 陳晋雲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晋恭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