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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陳宜廷
被 告 陳晋杰
被 告 陳晋雲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晋恭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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