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簡,35,201508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柳木樹
送達代收人 邱宜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東秀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東秀娘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6,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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