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蔡國喜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港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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