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簡,410,20161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10號
上訴人 徐雪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秀琴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