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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原 告 張麗芳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王永昌
被 告 洋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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