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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513號
原 告 王志揚
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王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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