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補,44,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志鵬
被 告 采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誌鴻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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