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補,51,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51號
原 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原告與被告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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