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4,沙訴,2,201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桂美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 人 黃淑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喬媃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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