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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林長安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振芳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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