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原小,1,2016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 代理人 王頌儀
被 告 黃聖杰
被 告 黃怡萱
被 告 黃若羽
法定代理人 黃武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怡萱、黃若羽在繼承被繼承人曾阿華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聖杰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575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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