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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林富霖即林桂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貸款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新臺幣)│ │ │
├────┼───────────────────┼───┤
│ 19916元│民國95年9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16日止 │18.25%│
│ 19916元│民國95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20%│
│ 19916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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