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蓉柳
楊本源
77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定濬、高杰林間因105年沙小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