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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222號
上訴人 陳世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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