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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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