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小,277,2016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許志宏
被 告 顏俠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夫妻關係,兩造嗣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業已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

然兩造先前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所購買情趣內衣五套【市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跳蛋(市值700元)、黑色行動電源(市值800元)、電源延長線(市值500元)、組裝衣櫥(市值1,800元)及CCTV電視線一綑(市值600元),因兩造業已離婚,且已不使用,然遭被告強行侵占迄今仍未歸還原告,被告自應賠償原告因無法取回前開物品所受之損害6,400元。

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400元。

二、被告抗辯:兩造簽立之離婚協議書,除未提及原告所述之前開物品外,且依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2項之約定,兩造間已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足資參照。

又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 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 任(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98年度台上字 第1452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旨)。

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 實,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對於被告之行為具備侵權行為 成立要件之有利於己事實,復未提出證據舉證證明以實其 說,已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況且,觀諸卷附兩造簽立 之離婚協議書,除無任何與本件原告所述前開物品有關之 記載外,且參諸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2項載明:爾後男女雙 方不再有任何債務及金錢關係等語,益見本件原告之請求 ,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4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由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