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小,286,2016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蔡弘濱
被 告 周建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08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即週年利率17.8%)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即週年利率17.8%)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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