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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 代理人 陳朝舜
訴訟 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蔡凱名
被 告 蔡佳妤
兼法定代理人 陳怜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怜杏、蔡佳妤在繼承被繼承人蔡勳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凱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8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怜杏、蔡佳妤在繼承被繼承人蔡勳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凱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新臺幣)│ │ │ │ │
├────┼────────────────────┼───┼────────────────────┼───┤
│57873元 │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 │1.83% │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 │0.183%│
│57873元 │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1.76% │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0.176%│
│57873元 │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28日止 │1.69% │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28日止 │0.169%│
│57873元 │民國105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4月10日止 │4.33% │民國105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31日止 │0.433%│
│57873元 │民國10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5% │民國105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10日止 │0.866%│
│57873元 │ │ │民國10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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