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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吳坤海
訴訟代理人 游智翔
訴訟代理人 賴明樟
被 告 陳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補充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7,3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被告上開請求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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