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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92號
原 告 利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冬茂
訴訟代理人 何穎碩
被 告 郭長和
訴訟代理人 余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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