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小,395,2016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395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馬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7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新臺幣)│                                        │      │
├────┼────────────────────┼───┤
│ 2029元 │民國10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73% │
│47928元 │民國10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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