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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96號
原 告 連玉蓉
訴訟代理人 吳清龍
被 告 陳澤民
被 告 陳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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