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小,508,2016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50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王秋翔
李佳蔚
被 告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92元,及其中新臺幣44,034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