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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520號
反訴原告 林進通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反訴原告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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