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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523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洪振鐘
被 告 陳啓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陳啟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啓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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