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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525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被 告 施文凱即台安瓦斯行
訴訟代理人 柯鐵城
潘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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