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565號
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被 告 峯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華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