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簡,101,2016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煜婕 律師
被 告 陳保仲
被 告 陳志宏
被 告 陳水順
被 告 陳春和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15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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