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簡,117,201612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陳冠伶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周子康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被上訴人 陳雅芳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補費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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