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簡,130,2016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30號
原 告 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鋒
訴訟代理人 黃金益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
被 告 陳桂蘭即高富勝工業有限公司籌備處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14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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