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簡,156,2016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林貴欽(即信皇社區管理負責人)
被 告 黃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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