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簡,158,2016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58號
原 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奉文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如有書狀欲行提出,應於105年9月15日前送達本院及對造。

原告請另提出:(1)PADS軟體授權1、2、3年期間之單獨報價資料(不含技術服 務)。

(2)舊客戶單獨添購1、2、3年期技術服務維護合約之單獨報價 資料(不含新購軟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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