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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德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俊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16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900元(即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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