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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德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德秋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13,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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