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陳宗富
被 告 王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1月間,自任合會會首,召集原告(參加1會,會簿記載為陳銘偉)等人參與該合會,約定會期自101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1月10日止,包括會首共27會,會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採內標制(即得標之死會會員每月繳交1萬元固定金額之會款,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則按月繳交以1萬元扣除該次得標利息後之金額為會款),標會方式係於每月開標日(即每月10日),由會員親自或電話委託被告以出標金額參與投標之方式,並由被告在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主持開標事宜,而由出標金額最高者得標,被告向各會員收清會款後再將合會金轉交該次得標之會員。
詎被告因經濟狀況不佳,明知「紅娘」、「麗玉」並無意願參加上開合會,竟仍將「紅娘」、「麗玉」虛列為上開合會之會員,並於附表所載開標日,在上開住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意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利用各會員彼此未聯繫之情況,未到場觀看投、開標之機會,分別偽造「紅娘」、「麗玉」之署名及填寫標息,而偽造標單,持之行使參與競標並得標,而偽稱「紅娘」、「麗玉」及未指明之會員得標,通知實際活會會員,以此詐術訛稱不實之得標情形,使該合會之活會會員以為係真正會員得標,而陷於錯誤,而各繳納應付款各計16萬1000元,共計241萬5000元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活會會員之權益。
嗣103年6 月間被告片面宣布因會員標息過高而停標,原告聯繫其他會員核對後,始知受騙。
原告已繳納19會,共損失19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會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