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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明季
陳秋足
陳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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