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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3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珍
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
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惠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105年度沙簡字第33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狀內簽章,亦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4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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