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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宗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譯萱
施旭凱
被 告 旺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同年月28日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已對相對人即被告另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本件應於刑事案件調查確認後,再繼續本件之審理、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無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聲請人即原告雖主張其對相對人即被告另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惟本件被告等人對原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得自為審理,並不以該刑事詐欺罪是否成立為據。
從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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