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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4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誌銘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5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誌銘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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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數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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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送驗數量0.3763公克│
│ 二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送驗數量0.419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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