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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79號
原 告 王志原
原告與被告鄭榮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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